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2:55:57
阅读:次
来源:电热片厂家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的借贷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且违反了强制性规定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。第一,该借贷合同形式合法,但实际上双方均存有非法目的。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目的固然明显,而存款人对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并非毫不知情。事实上,借款人为吸收存款,往往多次举办规模较大的考察、聚会活动,存款人出于从众心理,亦有呼亲唤友、结伴参加的特点。
此外,金融部门以及各类媒体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警示、宣传工作也一直在进行,很难说存款人对于对方无选择的公开、任意集资行为没有察觉。故只能推定存款人为了获得高额回报,实际上对借款人的违法行为持一种放任的态度,其目的非法,其行为同样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。第二,该借贷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《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》,对于高利借贷行为不予法律保护。同时,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是明确禁止的,属于行政法规打击的对象,故该借贷合同应当视为违反了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